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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23期】莫存侥幸!盗窃“再进宫”
时间:2025-07-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左某系盗窃惯犯,自2018年至2024年已累计盗窃4次,且已4次被法院判处9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左某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再次伸出贼手。2025年5月,左某骑摩托车窜至宜丰县某镇村组,连续2次入户盗窃金银首饰若干。2025年6月左某被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盗窃行为,法所不容,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对公民财产权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侵犯,无论出于任何动机,盗窃绝非解决困境之道,而是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三党支部 卢婷婷
编辑:闻婷
一审:邹才根
二审:姚艳
终审:漆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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