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李某在某相亲软件上认识了一名伪装成男性的名叫“李倩倩”(身份信息不详)的女子。在“李倩倩”女性身份败露后,便向李某称可以介绍赚钱的方法帮助李某申请98万元的扶贫资金。李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明知自己不是国家扶贫对象的情况下,仍按照“李倩倩”要求将其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和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拍照提供给“李倩倩”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2024年10月13日,“李倩倩”告知李某其银行卡将收到10万元资金,并让李某到银行取现。李某按照“李倩倩”提前教导的话术,前往银行网点以转账人为自己外甥、取现给自己儿子订婚使用为由欺骗银行工作人员预约现金取款,后均转入上线指定账户。经查明,李某名下银行卡接收到的8万余元均为被诈骗资金。案发后,李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广大群众除了要注意不轻易转账以外,还要提防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大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所以要擦亮眼睛,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等,切莫为了蝇头小利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第一党支部 刘艺舒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姚艳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