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30日凌晨,邓某从上高县窜至宜丰县城,在宜丰县城寻找盗窃目标。当日凌晨3时20分许,邓某某窜至宜丰县某小区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停在楼下的电动车未拔钥匙,便趁无人之际将该辆电动车偷走,并骑至上高县家中供自己使用。后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3元。
经本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妥善保管自身财物,在停放电动车时,应及时上锁,离车时注意带好随身物品并拔钥匙,尽量将车辆放置在有人看管的车棚或监控范围内,不给犯罪分子任何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漆菁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朱柳君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