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宜丰·案鉴第117期】醉驾撞绿化带,判了!
时间:2025-06-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直击

2023年11月,於某喝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宜丰光华大道时,倒车碰撞道路右侧绿化带,造成汽车、绿化带受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经鉴定,於某属于醉酒驾驶,於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於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酒后驾驶机动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切勿抱着侥幸心理踩法律红线,要敬畏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切莫心存侥幸,莫让“杯聚”成“悲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第一党支部 黎姝敏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朱柳君
终审:漆海亮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