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四次被判刑的晏某,在刑满释放后竟再次重操旧业,连续六次入户盗窃,近日,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晏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晏某系盗窃惯犯,此前已4次因盗窃被判刑,并于202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然而,晏某并未吸取教训,因赌博造成生活拮据,他再次萌生盗窃念头。经查:2024年9月中旬,晏某骑电动车从上高县家中窜至宜丰县新昌镇等地,6次入户盗窃财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盗窃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同时也奉劝心存侥幸者:唯有遵纪守法,方能安身立命;若一意孤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来源:第三党支部 卢婷婷
编辑:陈雨馨
一审:何新
二审:邹才根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