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宜丰·案鉴第107期】屡教不改:刑满释放后再伸贼手
时间:2025-04-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曾因盗窃四次被判刑的晏某,在刑满释放后竟再次重操旧业,连续六次入户盗窃,近日,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晏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晏某系盗窃惯犯,此前已4次因盗窃被判刑,并于2024年8月17日刑满释放。然而,晏某并未吸取教训,因赌博造成生活拮据,他再次萌生盗窃念头。经查:2024年9月中旬,晏某骑电动车从上高县家中窜至宜丰县新昌镇等地,6次入户盗窃财物。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盗窃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同时也奉劝心存侥幸者:唯有遵纪守法,方能安身立命;若一意孤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来源:第三党支部 卢婷婷

编辑:陈雨馨

一审:何新

二审:邹才根

终审:漆海亮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