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生活拮据萌生偷盗财物的想法,当李某流窜到新昌镇南屏公园附近一餐饮酒店时,通过攀爬燃气管道进入酒店二楼,来到酒店一楼收银台后,先将酒店监控设备关闭电源,然后从该酒店收银台的抽屉内盗得现金2500元及7包软中华牌香烟,之后李某从该酒店一楼厨房逃离现场。2024年11月4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李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过刑罚,2024年11月12日,经宜丰县检察院批准,李某被逮捕。
检察官提醒:
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馅饼”,只有付出心血汗水的劳动,才能换取应得的回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法网恢恢,严惩不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易小健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