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幸某某和胡某某三人出于非法获利和对古墓葬感兴趣的目的,在宜丰县翠屏山盗掘两处南宋古墓,在宜丰县天宝乡盗掘两处清代古墓,共计盗走一对宋代魂瓶陪葬品。经鉴定,被盗墓葬均属于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被盗魂瓶为南宋普通文物,也有一定研究价值。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便构成犯罪既遂,即使未盗得文物也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应该自觉爱护、保护文物,共同守护中华民族瑰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何新
二审:胡甜甜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