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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68期】不起诉≠不处罚
时间:2026-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当涉嫌轻微犯罪的当事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是否意味着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熊某趁工友专注工作之际,偷偷拿走了工友的手机,分三次转走了工友微信钱包里的6000余元。公安机关以熊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熊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熊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其不起诉。
该案同步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依法对熊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不起诉案件中仍需行政处罚的当事人,依法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行政机关,让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第二党支部 毛远涛

编辑:蔡妍琳

一审:杨婷

二审:朱柳君

终审:姚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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