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本应是改过自新的机会,却有人偏偏“以身试法”,亲手关上通往自由的大门。
近日,宜丰县一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男子黄某,因吸食毒品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6年3月,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宜丰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发现线索,经调查核实,认为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条件,遂向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26年4月1日,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检察官提醒:
社区矫正不是“自由通行证”,缓刑考验期更是一道必须敬畏的“高压线”。黄某的案例就是最沉痛的教训,请珍惜改过机会,切莫亲手关上通往新生的大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第三党支部 廖翔
编辑:蔡妍琳
一审:王明凤
二审:何新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