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检察
【宜丰·案鉴第177期】社区矫正期间再次“以身试法”,宜丰这名男子被提请收监
时间:2026-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缓刑考验期本应是改过自新的机会,却有人偏偏“以身试法”,亲手关上通往自由的大门。

近日,宜丰县一名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男子黄某,因吸食毒品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黄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26年3月,黄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宜丰县检察院通过大数据监督平台发现线索,经调查核实,认为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吸食毒品,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条件,遂向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26年4月1日,县司法局向县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检察官提醒:

社区矫正不是“自由通行证”,缓刑考验期更是一道必须敬畏的“高压线”。黄某的案例就是最沉痛的教训,请珍惜改过机会,切莫亲手关上通往新生的大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第三党支部 廖翔

编辑:蔡妍琳

一审:王明凤

二审:何新

终审:姚剑锋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