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的一天,袁某驾车与李某某(17周岁)在县城街上闲逛,期间二人商议购买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随后袁某联系上线(另案处理)购买了两个含依托咪酯电子烟后,驾车到桥西乡某路段,容留李某某在其车内共同吸食完两个电子烟。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法律上的容留他人吸毒,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无论是自家住房,还是临时支配的宾馆、出租房、KTV、车辆,都属于法条规定的“场所”。该案袁某利用私家车,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的毒品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条链接: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源:第一党支部 易双翼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邱云
二审:胡甜甜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