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检察
【宜丰·案鉴第173期】心存侥幸深夜驾 醉驾肇事法难饶
时间:2026-06-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中下旬某日深夜,漆某某与友人在一家夜宵店聚餐饮酒,期间饮用白酒。次日凌晨,漆某某在饮酒之后,仍侥幸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车辆行至本县国道桥梁路段时,失控撞击道路中央隔离防护栏,造成道路隔离设施、涉案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

经现场呼气检测及司法鉴定,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08.90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漆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官提醒:

摒弃侥幸心理,严守安全底线

法律没有“盲区”、违法没有“小事”,广大驾驶人务必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规避酒驾醉驾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第一党支部 邬丽行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邱云

二审:胡甜甜

终审:姚剑锋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