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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72期】捕猎野生动物?刑民双重处罚等着你
时间:2026-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陈某违反禁猎期、禁猎区规定,在同安、澄塘等地使用禁用工具“气枪”非法猎捕小麂2只、稚鸡1只。经鉴定,上述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6300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一、何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在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附带向同一审理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公益损害赔偿同步办理的特殊诉讼程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司法途径。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哪些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适用于三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是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二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类案件;三是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类案件。

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与普通刑事案件仅追究刑事责任不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需承担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除依法承担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外,还需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全方位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第2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8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来源:第二党支部 杨轶男

编辑:蔡妍琳

一审:杨婷

二审:朱柳君

终审:姚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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