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9日,李某(有盗窃前科)先后在宜丰县芳溪镇、石市镇、新昌镇等地,通过攀爬、溜门等方式6次进入他人家中,翻找或用起子撬开抽屉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3120元,香烟价值973元,合计4093元人民币。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更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无论你作案手法如何隐蔽,作案次数再多,司法机关必将一查到底、从严惩处。不要心存侥幸,任何不劳而获的念头,最终换来的都是铁窗生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三党支部 李萌
编辑:蔡妍琳
一审:王明凤
二审:朱柳君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