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4日,熊某和朋友在县城某石材厂吃饭时喝了约半斤白酒。吃完饭后熊某驾车行驶至敖桥加油站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撞到刘某驾驶的车辆,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5.80mg/100ml。经认定,熊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熊某赔偿了刘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醒:
醉酒会严重影响判断力与控制力,而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因此,应当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守法律底线,做到心中有敬畏、行为有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综合党支部 李文杰
编辑:蔡妍琳
一审:聂钰雯
二审:朱柳君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