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18日至20日,黎某(有多次盗窃前科)从家中出发,先后窜至宜丰县石市镇集镇320国道路段、宜丰县县城、上高县锦江镇,通过用螺丝刀撬车窗进入车内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30起,盗得现金3620元、硬中华香烟一包。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盗窃他人财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撬窗窃财更是触犯法律底线,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切勿心存侥幸、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自觉遵纪守法,坚守法律底线,切莫一时糊涂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黎姝敏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邱云
二审:李文杰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