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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66期】两地收取被诈骗资金终获刑
时间:2026-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知道现金包裹里面是被诈骗资金,但是上线答应我收1次现金包裹就付300元到500元好处费给我,所以我还是去了……”,当问到张某某为什么主动前往收取被诈骗资金时,他这样回答。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张某某按照上线指示从湖北省余干县出发到达阳新县准备收取他人被诈骗资金,张某某找到安全隐蔽、适合放置现金包裹的位置后,将现场位置照片发到被害人及上线所在的QQ群内,待被害人侯某某在指定位置放置10万元现金包裹后,张某某出现将其取走。返回阳新县阳途中,张某某接到上线指示前往江西省宜丰县收取10万元现金包裹,张某某采取同样手法再次作案,但本次包裹内仅有1张100元为真币,其余9.99万元均为练功券。

经核实,张某某在湖北省阳新县收取的10万元现金包裹系当地被害人侯某某被诈骗资金,张某某到江西省宜丰县收取的现金包裹系宜丰籍被害人黎某某被诈骗资金,黎某某发现自己被诈骗于是使用练功券替代真币,并在对方收取后报警处理。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明知现金包裹内系他人违法犯罪资金,仍然帮助收取、转移,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绝不能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甘愿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成为他们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党支部 李文杰

编辑:蔡妍琳

一审:聂钰雯

二审:李文杰

终审:姚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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