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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61期】明知而助:赌场“边缘帮助”行为亦构成共犯
时间:2026-02-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被告人骆某某在经营早餐店之余,兼职从事非法客运。2024年6月至7月间,李某等人在宜丰县多地流动开设赌场,为招揽参赌人员,以高额日薪利诱骆某某为其接送赌客。骆某某在明知李某等人系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多次驾驶车辆将赌客运送至赌场地点,并从中非法获利。2024年7月6日,李某等人在宜丰县某村山场空地以扑克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二三十人,累计赌资二十余万元。后该赌场被群众举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骆某某亦被抓获。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骆某某判处相应刑罚。

检察官提醒:刑法惩治的不仅是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也包括那些为赌场运转提供实质性帮助的人员。只要主观上明知系赌博犯罪活动,客观上实施了接送、望风、结算等辅助行为,即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第三党支部 胡磊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邹才根
二审:颜罗卿
终审:姚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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