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年关将至,熊某因手头拮据,萌生扒窃歹念。2025年1月15日中午,熊某窜至宜丰县汽车总站出站口,趁被害人姚某与众多乘客拥挤上车时,贴近其身侧,伸手窃取其双肩包内的黑色女士挎包。经查,包内装有金项链、身份证、社保卡、现金等财物。经鉴定,涉案财物总价值为10748元。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年关岁末,是扒窃等侵财类案件的高发时段,在车站、商场、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请务必将随身携带的背包、挎包置于身前视线范围内,贵重物品尽量贴身存放,切勿将手机、钱包等暴露在外。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易双翼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邱云
二审:颜罗卿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