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检察
【宜丰·案鉴第155期】私设电网狩猎?别让“野味”念想变成违法代价
时间:2026-0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2022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为非法狩猎,使用铁丝、插棍及自制发电机,在宜丰县某乡镇茶山、草坪等地,先后4次架设通电电网实施狩猎行为。期间,吴某某捕获野兔一只并带回家食用,还意外导致村民罗某某右脚脚踝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吴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非法狩猎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私设电网等危险狩猎方式,更会对过往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悲剧。广大群众要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摒弃“野味”滋补等错误思想,切勿为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第一党支部 邬丽行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颜罗卿
终审:姚剑锋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