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5年8月9日中午,刘某在去往宜丰县某集镇的路上和卢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随后卢某报警,民辅警到达现场后找刘某和卢某了解情况,中途刘某情绪激动,一边辱骂卢某,一边想要殴打卢某,辅警便上前警告刘某不要动手,刘某拒绝配合工作,并动手反抗辅警执法,致使辅警摔倒在地后,还用手掐住辅警的脖子,并进行辱骂、踢踹,致使辅警受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国家法律尊严不容践踏,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公务人员的权威性不容忽视。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遇到执法人员执法时,请配合他们的执法行为。如果对执法活动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第一党支部 胡甜甜
编辑:蔡妍琳
一审:邱云
二审:刘静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