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钟某某系某电动车专卖店老板,近日,意外发现自家仓库内的几辆电动车竟出现在他人修理铺中。
案情回顾:戴某某曾在某电动车专卖店中工作,其辞工后,使用私自配制的钥匙进入店内仓库,并陆续盗走电动车及电池组若干。戴某某将偷盗来的电动车送到王某某开设的修理铺,并委托王某某代为销售。王某某明知这些电动车来路不正,甚至可能是盗窃得来的,但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然持续接收并代为销售。经鉴定,戴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和电池组总价值为13万余元,王某某代为销售的电动车和电池组总价值为9万余元。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不劳而获,甚至想通过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想法绝不可取。唯有通过正当劳动,获取合法报酬,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综合党支部 李文杰
编辑:闻婷
一审:聂钰雯
二审:刘静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