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近日,我院开展口腔诊所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经实地调研全县10家口腔诊所,发现部分存在医疗废物贮存、处置不规范、未张贴明显的警示标识、无污水预处理设施等问题,以上情形给辖区的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针对上述情况,我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建议对口腔诊所存在的问题依法监督处理,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积极落实,目前涉案口腔诊所已依法将医疗废物规范处置。
检察官提醒:口腔诊所作为提供口腔医疗服务的机构,其日常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管理不容忽视。口腔诊所治疗过程中产生的污物直接从牙椅的集污杯通过管道直排,其中含有大量细菌、病毒、化学剂等,容易导致周围水体污染,甚至引发危害人体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口腔诊所需依法依规经营,让百姓到牙科诊所放心问诊、安心就医。
法条链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来源:第二党支部 温奈奈
编辑:闻婷
一审:杨婷
二审:刘静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