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杂货店老板漆某租用罗某的仓库堆放货物。2024年12月,罗某偶然发现仓库门锁未关,便顺手偷走一条香烟并转卖变现。见漆某迟迟未察觉,罗某的贪念一发不可收拾,此后竟直接用铁锤撬开门锁,如“蚂蚁搬家”般多次潜入仓库盗窃香烟,每次窃取一至三条不等。直至漆某盘点货物发现异常并报警,罗某已累计盗窃香烟49条,经鉴定总价值达14663元。
后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罗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莫因“无人察觉”而心存侥幸,勿以“价值不大”而放纵贪念。偷盗行为如同雪球,一旦开始便难以收手。法律的红线不容试探,守住心中的底线,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黎姝敏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何新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