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3月,邹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加入一个“取现送钱”的团伙,使用上线提供的专用手机接收指令。
在明知所取资金涉嫌犯罪的情况下,邹某某仍根据指令,先后两次前往浙江台州、江西宜丰等地,以“兑换港币”、“兑换U币”等名义,从两名被害人处收取现金共计29.9万元,并将钱款送至指定地点交给上线安排的接头人。
邹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看似轻松的“取现送钱”,实为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时小利,沦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第三党支部 何新
编辑:陈雨馨
一审:易小健
二审:何新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