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作为不可再生的文化瑰宝,承载着中华民族的辉煌文明与深厚记忆。然而,总有贪婪之徒为一己私利,将罪恶的黑手伸向沉睡千年的古墓葬。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至4月期间,晏某、朱某与杜某、童某、李某等人(以上均为化名)事先预谋,意图盗掘古墓葬牟利。五人携带作案工具,流窜至宜丰、高安两地,采用挖洞方式实施盗掘行为,共计盗掘七座古墓。经鉴定部门鉴定评估,被盗掘的古墓中五座为宋代砖室墓,两座为明代砖室墓,均具有一定历史与考古价值。
经审查认为,晏某、朱某等人盗掘具有历史与考古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该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只要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实施盗掘,无论是否盗得文物、所盗文物价值几何,均构成犯罪。
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希望社会各界携手,共同抵制文物犯罪,让跨越千年的文明印记,完好地传承给未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第一党支部 胡甜甜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温奈奈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