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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38期】感情纠纷≠法外之地,寻衅滋事不可为!
时间:2025-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恋爱关系期间发生矛盾,该如何解决?理性对待还是以暴制暴?宜丰一男子选择无视公安机关的批评制止,多次对其女友及家属进行恐吓、辱骂,最终令自己身陷囹圄。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与其女友刘某发生感情纠纷,2024年6至2024年12月期间,多次对刘某及其家属威胁、辱骂、滋扰,甚至对刘某经营的店铺门锁、监控等物品进行毁损。严重影响了刘某及其亲属、邻里的正常生活。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年7月22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感情纠纷应理性解决,暴力、辱骂、打砸不仅无法挽回爱情,还可能让自己身陷囹圄。让我们遵守法纪,让爱回归理性。

来源:第一党支部 杨轶男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温奈奈
终审:姚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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