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4年2月,程某某在没有取得某钻戒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以在网上购买该品牌标识进行贴标和联系苏某某代加工的方式,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该品牌钻戒套盒。经查,程某某共计销售假冒该品牌的包装盒饰品4万余单,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00万余元。期间,苏某某明知程某某没有取得品牌授权情况下,帮助代加工该品牌戒指盒,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余元。后经鉴定,程某某销售的该品牌钻戒套盒均非正品。
近日,宜丰县院以程某某、苏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诚信经营是正道,假冒伪劣全丢掉。
法律红线切莫碰,市场清风齐欢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第一党支部 刘艺舒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温奈奈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