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不起诉就“万事大吉”?
那可不一定!
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也难逃行政处罚!
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
行刑反向衔接机制。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熊某某在某公司车间务工时,发现相邻工位的被害人罗某将手机放在工具台上。熊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将手机偷走后躲在卫生间内套开被害人手机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罗某微信内6900元钱转走,之后再将手机放回原处。2025年5月6日,被害人罗某发现后向派出所报案。案发后,熊某某主动到宜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宜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熊某某盗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鉴于熊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刑事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宜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根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刑衔接工作要求,宜丰县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宜丰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认为,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熊某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书》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熊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
检察官提醒:
不起诉≠不处罚:不起诉表示涉案人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可以通过行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政机关对不起诉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确保"罚当其错",杜绝"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不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应当提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第二党支部 王明凤
编辑:闻婷
一审:杨婷
二审:杨轶男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