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宜丰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某国道加油站处设卡进行酒驾检查。叶某驾驶小汽车途经此处,因害怕无证驾驶行为被查处,便驾车调头欲逃避检查。执勤民警发现后立即采取拦截措施。叶某拒不配合检查,强行驾车冲撞并逃离现场。该过程中叶某驾驶车辆碰撞到执勤民警并致该民警双膝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妨碍公务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容逾越,执法威严不容挑衅。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暴力抗法,罪责难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第一党支部 邹佳洵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杨轶男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