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陈某春与受害人周某受陈某邀请吃中饭并饮酒。其间周某与陈某春发生口角纠纷,陈某春听到周某言语有辱骂行为,遂随手拿起酒杯砸向周某,但未砸中。随后,陈某春拿起坐着的塑料凳子欲砸周某,被同桌饮酒的陈某等人制止。陈某春便推了周某,周某撞到玻璃门并撞碎后摔倒在地,导致右脚骨折并出血。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春赔偿周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
饮酒需节制,言行要谨慎。遇事要冷静,动手代价大。冲动是魔鬼,守法方明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第一党支部 邹佳洵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杨轶男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