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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28期】电瓶惯犯跨市盗窃再落网
时间:2025-08-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近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25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不足一月内,多次流窜至宜春市宜丰县、新余市分宜县两地实施盗窃,窃得电动车电瓶至少39个。得手后,黄某某将其中29个电瓶以每个30元或35元的价格,销赃给宜春市袁州区流动废品回收人员。

黄某某系盗窃累犯,自2015年起已四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度作案,情节严重。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自由诚可贵,守法是底线。曾因盗窃受过法律惩处的人,更应深刻汲取教训,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法律不会对屡教不改者“网开一面”,累犯不仅会受到从重处罚,更会让自己在违法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唯有彻底摒弃侥幸心理,严守法律红线,才能走好人生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第三党支部 赵幽萍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邹才根
二审:张旸
终审:漆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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