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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27期】“开票”+“抵扣税款”等于“赚钱”?别做白日梦了!
时间:2025-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许某系宜丰三家“空壳”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骗取国家税款,2022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许某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某工艺品公司向其控制的另外两家皮革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2022年9月许某又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随后许某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是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还是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偷逃、骗取税款,危害税收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国家重大税款损失的,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杨轶男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姚艳
终审:漆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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