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某因与李某有矛盾,2025年1月的一天晚上,双方通过微信约定见面。为防止见面打架“吃亏”,各自纠集多人来到某酒店门口后发现有监控,便约定在某公园碰面。刘某一行人在前往途中准备了刀具,到达后便拿着刀具追砍李某一方。因双方均有人受伤,心里都不服气,又继续在某KTV楼下打架……案发后经鉴定,李某等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李某等5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已判处刘某、李某等人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醒:
逞一时之快,必将付出自由与前途的惨痛代价,切莫让冲动蒙蔽双眼,以身试法,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来源:第三党支部 李萌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邹才根
二审:姚艳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