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龚某因手头拮据萌生盗窃他人财物的想法,随即窜至宜丰县一家商行实施盗窃。龚某在用铁质锄头撬开商行的卷闸门后,盗走柜台和货架上大量香烟,且将这些香烟藏匿在一居民楼楼顶的角落里。案发后,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27017元。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龚某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图通过盗窃他人的财物获取财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盗窃绝非捷径,而是通往镣铐之路!勿因一时贪念,毁己前程,坚守法律底线,以诚实劳动获取所需,方为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黎姝敏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姚艳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