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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115期】“醉”责难逃,男子酒后滋事可真“刑”!
时间:2025-06-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直击

2022年12月,罗某在宜丰宾馆喝完酒后前往宜丰县文化中心聚缘演艺吧观看表演,无端与工作人员张某发生肢体接触,双方遂发生口角纠纷。张某起身离开时,罗某拉扯张某阻止其离开,进而与张某产生肢体冲突,后双方分开,罗某又追打张某到舞台前。麻某与演艺吧工作人员见状便上前阻止,罗某又对麻某进行殴打,进而引发双方厮打。被劝阻后,罗某将舞台前卡座的桌子掀翻,后站上舞台威胁、辱骂演艺吧工作人员,并将舞台右角落放置的舞台喷雾机和三个话筒踢下舞台。经宜丰县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麻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该案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检察官提醒:

酒后失德、借故生非进而触碰法律红线不可取,不但自身要面临法律的严惩,也将给家庭、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得不偿失。在此检察官提醒,饮酒需适量,过量饮酒不但不利于身体健康,还可能因情绪激动、不计后果发生酒后伤人等情况,引起民事侵权乃至刑事案件,告诫各位饮酒者,喝酒要适度,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来源:第一党支部 易双翼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刘艺舒
终审:漆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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