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检察
【宜丰·案鉴第114期】这样的车队,你敢来吗?!
时间:2025-05-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在网吧上网的时候看见了高价收购银行卡广告,……因为缺钱我就按照上面的电话打了过去……开始的时候是想出售银行卡,对方介绍组建车队可以获利更多,我心动了……,我现在是真的后悔了!”王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王某通过网吧内“高价收购银行卡”等广告上的联系方式与上线结识并在其介绍下召集魏某等11人成立“车队”,在东莞、珠海等地帮助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车队内部分工明确,一部分人负责跟车及看守卡主,一部分成员则负责带领卡主到各银行网点取出犯罪资金后交给王某,最终由王某根据上线指令将犯罪资金通过无卡转存方式转移至指定账户。短短数十天内,王某、魏某等人收取、转移的违法犯罪资金达近百万元,涉及网络诈骗所得资金30余万元。

经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等人一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财富需要通过合法劳动获取,面对“轻松获利”的诱惑,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身份证、银行账户,手机卡等个人信息要妥善保管,切勿随意泄露给他人,更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坚决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第一党支部 杨轶男
编辑:闻婷
一审:邱云
二审:刘艺舒
终审:漆海亮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