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熊某因手头拮据,窜至宜丰县汽车总站,趁受害人姚某在宜丰汽车总站出站口上车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将其双肩包内的黑色挎包扒走,经认定,涉案物品共计10683元。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熊某涉嫌盗窃罪对其提起公诉,最终,熊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察官提醒:
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心存侥幸,认为扒窃金额小构不成犯罪,殊不知,只要实施扒窃行为,金额小也可能被判处刑罚,切勿以身试法!
同时,宜丰检察提醒广大群众,除了汽车站,菜市场、商场等人流聚集的地方也是盗窃等犯罪活动较为猖獗的场所。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及防骗意识,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切记保管好个人钱财、手机等贵重物品,一旦发现财物被盗,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第一党支部 邬丽行
编辑:陈雨馨
一审:邱云
二审:聂钰雯
终审:漆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