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手头拮据,为节省自己挖掘机加油费用,想起在宜丰县石市镇竹源村附近的工地停放有挖机,于是就起了歹心。3月10日晚上,卢某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该工地,趁夜晚无人之际,利用抽油机将被害人陶某的一台“三一”牌365型号挖掘机油箱里的226.15升柴油盗走,之后将所盗柴油加注到自己的挖掘机里使用。3月24日22时许,卢某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上述工地盗取被害人鲁某的一台“三一”牌215型号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160升。案发后经鉴定,卢某两次盗取的柴油价值分别为1549元和1096元。3月29日19时许,卢某在花桥乡一矿山附近被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馅饼”,只有付出心血汗水的劳动,才能换取应得的回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法网恢恢,严惩不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易小健
二审:胡甜甜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