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风采  丨  刑事检察  丨  公益诉讼  丨  联系索引
检察概况
人员信息
机构设置
检察长信箱
党史学习教育
科技强检
联系索引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检察
【宜丰·案鉴第84期】这个偷油贼,栽了!
时间:2024-10-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卢某因手头拮据,为节省自己挖掘机加油费用,想起在宜丰县石市镇竹源村附近的工地停放有挖机,于是就起了歹心。3月10日晚上,卢某驾驶自己的五菱宏光面包车来到该工地,趁夜晚无人之际,利用抽油机将被害人陶某的一台“三一”牌365型号挖掘机油箱里的226.15升柴油盗走,之后将所盗柴油加注到自己的挖掘机里使用。3月24日22时许,卢某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手段,在上述工地盗取被害人鲁某的一台“三一”牌215型号挖掘机油箱里的柴油160升。案发后经鉴定,卢某两次盗取的柴油价值分别为1549元和1096元。3月29日19时许,卢某在花桥乡一矿山附近被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世上没有不劳而获的“馅饼”,只有付出心血汗水的劳动,才能换取应得的回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勿以恶小而为之,法网恢恢,严惩不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易小健

二审:胡甜甜

终审:邓河明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宜丰县新昌镇渊明北大道7号 邮编:3363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