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我真的认识到自己错了,我后悔了!”董某某眼含热泪的向检察官说。2022年11月的一天中午,董某某在石市镇的朋友家吃饭,席间喝了一杯白酒。14时许,董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在宜丰县石市镇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02mg/100ml。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董某某曾于2015年6月、2018年11月先后两次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综合全案案情,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董某某提起公诉。经审判,董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陆仟元。检察官提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不容挑战和侵犯,切勿一而再,再而三的以身试法,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才悔不当初。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