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宝贝,一夜暴富!”——这是许多盗墓者心中的执念。他们带着贪婪和侥幸,挖出盗洞、进入墓穴,以为能通过“挖宝”发财。然而,盗墓的背后,面对的是法律的铁拳。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起,宜丰人肖某某出于非法获利和对古墓葬感兴趣,与新余男子胡某一拍即合,纠集他人组成8人盗墓团伙。他们多次驾车前往宜丰县桥西乡、天宝乡、澄塘镇等地,利用风水知识和探针等专业工具,盗掘11座古墓。经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八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检察官提醒:
盗墓行为严重破坏文化遗产。古墓葬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与文化价值,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盗墓不是“发财捷径”,而是一条犯罪的不归路。守护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别让一时的贪念毁了自己的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第三党支部 赵幽萍
编辑:陈雨馨
一审:何新
二审:邹才根
终审:姚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