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去偷吧,我满了18周岁,公安局抓到了会去坐牢,你和胡某某没满16周岁,警察抓到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这是自以为“聪明”的彭某某教唆傅某某、胡某某深夜去“拉车门”盗窃时候说的话。
没几天,傅某某、胡某某便被找到了,不久彭某某也被抓了。这回“聪明”的彭某某失算了。
基本案情
经宜丰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下旬至2024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先后伙同或教唆、指使未成年人在宜丰县县城境内通过“拉车门”(指拉开他人未上锁的小汽车车门)的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取到9000余元财物。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彭某某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傅某某和胡某某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受到了相应的惩治和教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刘文平
二审:胡甜甜
终审:刘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