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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98期】别“帮”别“信”!警惕沦为犯罪“工具人”
时间:2024-12-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却被高额回报吸引
出租、出售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
帮助“跑分”、帮忙“吸粉”
这样“零成本”“高收入”的买卖
看似“生财有道”
结果“挣”了刑期

近日,由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6日,钟某从初中同学晏某(另案处理)处得知提供银行卡转账跑分可以赚快钱后,由晏某驾车带着钟某前往银行办理了4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大额转账功能,之后钟某将办好的4张银行卡和密码、U盾全部交给了晏某,晏某再将四张银行卡交给上线“老K”用于转账跑分。经查钟某所办理的4张银行卡流水,至案发时,四张银行卡总进项流水为人民币695.8141万元,出项流水为人民币692.295万元,涉及被诈骗案资金人民币11938.1元。2024年7月4日,晏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钟某跑分费用2000元。案发后,钟某自动投案,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提供“两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司法机关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轻松赚钱必有坑,贪小便宜吃大亏,请勿将手机卡、银行卡随意租借、买卖给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易小健
二审:胡甜甜
终审:邓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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