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银行套取贷款再转贷,“坐吃利差”的后果你知道吗?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已触犯了法律底线!
基本案情
刘某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从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年利率4.79%,贷款期限为一年。之后,刘某将300万元借给张某使用,并约定年利率36%。张某按月足额支付利息给刘某,还清本息,刘某从中赚取转贷利差50余万元。
经审查,刘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本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检察官提醒
高利转贷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对国家金融安全造成损害。套取低息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他人“坐吃利差”,虽有高利的诱惑,但也有涉刑的风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胡甜甜
二审:刘艺舒
终审:邓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