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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93期】酒后寻衅滋事,“醉”责难逃
时间:2024-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酌怡情,醉酒伤身
你以为酒后发生的是故事
谁知发生的是“事故”
酒后若不能管好自己的言行
随意发泄情绪、殴打他人
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步行回家,路过耶溪福城临街商铺门口时,碰到了钟某所坐的共享单车。钟某正与黄某聊天,被告人陈某就在共享单车前吐口水并辱骂二人挡路。黄某上前理论,被告人陈某打了黄某一巴掌后见黄某不服,用拳头殴打黄某,随后殴打前来拉架的钟某。经鉴定,黄某与钟某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醒:

一言不合就推搡,针尖偏要对麦芒。
喝酒惹事害自己,以身试法进牢房。
不滋事端不惹祸,遵纪守法记心上。
劝君平时多退让,莫要铁窗望儿娘。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何新
二审:刘艺舒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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