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初,商人赵某因经营需要向犯罪嫌疑人李某借款300万元,两人约定月息3分(年利率36%),借期一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向银行申请年利率5.8%的300万元信用贷款,并将这300万元信贷资金出借给商人赵某来牟取利益。商人赵某依照约定还本付息后,犯罪嫌疑人李某陆续提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经查,李某从中赚取转贷利差 75万余元。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1.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叫做“高利转贷”。这种行为不仅违法,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贷款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规范地申请贷款、使用贷款。
2.常见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有:
①虚构贷款理由向银行借款,然后将贷款高利转贷给他人,这种是非常常见的现象,比如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为由贷款,拿到贷款后又转接给其他公司并收取高额利息;
②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借款给别人;
③ 通过花呗、白条扫码付款的方式借款给他人
3.高利转贷的危害:高利转贷违背了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也会使信贷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后果;也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犯罪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杨轶男
二审:聂钰雯
终审:刘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