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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89期】一个敢偷一个敢收,你们可真“刑”!
时间:2024-11-0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基本案情

何某某没有正经工作,一直想通过不法手段不劳而获。某日何某某无意间发现某企业内堆放了大量电缆线。几日后何某某翻越围墙进入该企业,并使用钳子、刀片等工具将电缆线剪成多段并丢到围墙外,后通过电动车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运走。经查,何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同样手法盗窃电缆线。卢某某系某废品回收站的老板,与何某某是朋友关系。卢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何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收购。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

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而进行收购,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远离犯罪,远离好逸恶劳的朋友,靠勤劳致富,靠劳动养家,才是生活的正确打开方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李文杰
二审:聂钰雯
终审:刘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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