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捕捞河鱼售卖,在宜丰县域的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捞河鱼,然后将捕捞的河鱼出售给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明知李某的河鱼系非法捕捞而予以收购,共计转给李某31000余元购鱼款。
经审查,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 年 4 月 9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胡甜甜
二审:刘艺舒
终审:刘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