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接到一陌生男子电话,称只要提供银行卡给直播间充值礼物刷流水每日就可以获得3000元报酬及300元生活费。张某察觉到异常,遂去询问了其哥哥张某甲、朋友刘某、王某,亲友均告知其该种行为有风险,可能是洗钱行为,再三劝阻张某不能做。但张某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仍按照对方要求,从徐州前往深圳,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使用。后经查询,该银行卡关联到被诈骗资金近百万元。经审查,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自身“两卡”不出售:严格遵守银行卡使用规定,妥善保管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不向他人出借、出售。
他人“两卡”不买卖:不要认为不用自己的卡就不构成犯罪,购买他人的银行卡、手机卡后卖给上游人员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从中赚取好处费的,依然可能涉及帮信罪。
“免费午餐”要拒绝:不贪图小利,见到“免费办贷款”、“在家刷单赚钱”等“好事”,谨防上当,始终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刘静
二审:刘艺舒
终审:刘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