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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案鉴第76期】“我的大哥18岁”
时间:2024-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大家好
我有一个18岁的大哥
有一天他说有一个赚钱的路子
足不出户就能日赚斗金......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底,傅某(已满18岁)告诉彭某(22岁),自己在做一个日赚千元的兼职,只要把上线发送的远程操控软件安装在手机上,用两部手机通过数据线相互连接方式提供给上线拨打诈骗电话,就能轻松时薪500元。彭某听了很心动,虽然知道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但还是没有抵住金钱的诱惑,就把自己的手机和手机卡都给了傅某操作。在此期间彭某获利22000元,傅某获利15000元,致使被害人被骗18万元。

傅某与彭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上线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其转接诈骗电话,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给其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帮助其批量拨打诈骗电话,或者提供手机卡、通信工具予以帮助等,无论是否获利,都涉嫌违法犯罪。广大群众切勿相信“日进斗金”的兼职陷阱,切勿以身试法,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陈雨馨
一审:温奈奈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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