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向办案人员哭诉道:我就是玩手机的时候,看到个征婚的广告,当时感觉好玩就点这个网页进去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填写进去了……,后面有个刘某添加我微信,我们在聊天的过程中互相产生了好感……他说是从事金融行业的,要带我一起赚钱……我点进他发过来的链接进入平台并注册充值……最后一次他让我多投点,可以将房屋抵押贷款,我从银行贷款30万现金交给他安排的对接人后,我发现我在平台投资的钱提不出来了,我被骗了!
基本案情
近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发现了一种新型诈骗方式:诈骗分子通过不法的网络平台买卖虚拟币U币进行所谓的投资,在确定被害人有大额资金投入后,要求被害人取现交付给接头人,从而规避银行资金监管,使资金顺利转移到诈骗分子手中。对接人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抓获到案,目前该案正在审查中。
检察官提醒:
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
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
无论骗术怎么变,不转账来应万变
总之,对于陌生人我们要提高防诈意识,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宜丰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编辑:闻婷
一审:杨轶男
二审:聂钰雯
终审:邓河明